(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应城市鑫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江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应城市鑫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大道82号。法定代表人杨金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职春,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范潮,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诉讼,承认,和解等全部授权)。被告刘江涛。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应诉,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城市鑫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江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2015年5月18日,原告应城市鑫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鑫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城市鑫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江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应城市鑫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许小华人民陪审员 谢义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