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一终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海明与刘毅、张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明,刘毅,张华,张林涛,姜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一终字第1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明。委托代理人陶成军,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广峰,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毅。委托代理人汪海英,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系被上诉人刘毅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涛。委托代理人聂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吉山。委托代理人耿勇,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海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海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成军、张广峰、被上诉人刘毅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海英、被上诉人张林涛的委托代理人聂伟、被上诉人姜吉山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XX,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宗光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焕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