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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赖斌丰、赖天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赖斌丰,赖天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责人:金建英。被执行人:赖斌丰。被执行人:赖天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赖斌丰、赖天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赖斌丰、赖天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504421.5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赖斌丰、赖天山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赖斌丰、赖天山名下无足额的存款,诉讼过程中对赖天山名下坐落在上海市嘉定区双单路1509弄53号1-3层房产进行保全,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赖斌丰、赖天山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赖斌丰、赖天山欠申请执行人永上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509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理行判员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代书记员  金玲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