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205号原告杨鹏,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俊青,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鹏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六十七元,由原告杨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