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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诺梵(上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江苏沃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诺梵(上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沃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641号原告诺梵(上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8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陈英,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周茜,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沃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0号天泽星网大楼10楼。法定代表人范永旺。原告诺梵(上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江苏沃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8日,原告诺梵(上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诺梵(上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9元,减半收取974元,保全费879元,合计1826元,由原告诺梵(上海)办公系统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