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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爱仙与赵建平、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仙,赵建平,王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440号原告张爱仙。委托代理人楼冠敏,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建平。被告王丽娟。原告张爱仙与被告赵建平、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利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赵建平、王丽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爱仙诉称:2008年12月始,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1月15日经结算,被告方共计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040000元,对此,被告王丽娟于结算当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2040000元,2013年利息416000元未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7%累计。但此后,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付。现诉至本院诉请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40000元及利息901520元(按月利率1.7%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其中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41600元,以后另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张爱仙向本院提交1、2014年1月15日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王丽娟向原告借款2040000元的事实;2、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赵建平、王丽娟系夫妻关系;3、330000元的借条一张(复印件)及存款凭条、开户申请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是属实的。被告赵建平、王丽娟辩称,我们的借款总额只有800000元,都是汇款的,一次600000元,一次200000元。借款第一年的利息100000元是支付过的。到第二年的时候,因为我们当时生意上的意外,所以就还不出来了。现在的2040000元都是利息堆上去的。半个多月前,我们和原告协商过的,当时约定重新写张借条,本金是800000元,利息是1000000元,今年先还100000元本金就好了。借款本金800000元我们是会慢慢归还的,利息也会适当给原告的。两被告均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张爱仙提交的证据,经二被告质证认为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实际借款只有800000元,借条上的其余钱均是利息,本院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庭审后,本院向原告张爱仙本人作了询问,其证实借款本金为800000元,其余为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建平、王丽娟于1988年1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赵建平于2009年1月14日向原告张爱仙借款600000元,被告王丽娟于2010年1月份向张爱仙借款200000元,共计借款8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后于2012年1月15日将利息约定为月利率1.7%。两被告借款后,仅于2010年支付利息100000元,本金800000元及剩余利息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张爱仙与被告赵建平、王丽娟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建平、王丽娟尚欠张爱仙借款800000元及部分利息,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双方的陈述为凭。被告赵建平与被告王丽娟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于双方均不记得200000元具体的借款时间,本院酌定自2010年1月15日起计算利息。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建平、王丽娟归还原告张爱仙借款本金计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在月利率2%的限额内,本金600000元自2009年1月14日起、本金200000元自2010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2012年1月14日,本金800000元自2012年1月15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应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166元,由二被告承担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332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杨利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威珊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