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6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旺耀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旺耀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6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旺耀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港汇路6号1幢5-写字间24。法定代表人刘世荣,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宏,重庆市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云门镇中心街146号。法定代表人明治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宗品,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旺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致行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6月19日,上诉人重庆旺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批准,变更名称为重庆旺耀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耀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旺耀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旺耀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旺耀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重庆旺耀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钟 拯审 判 员 闫信良代理审判员 黄清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松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