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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执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周洪波、钱天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083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洪波,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钱天伟,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蜀民二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二被执行人周洪波、钱天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周洪波、钱天伟立即履行支付租金838296元,至2014年8月20日的违约金为541658元,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5月1日的违约金为12725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2787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款清息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22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17510元的义务,共计15455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洪波、钱天伟存款154552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洪波、钱天伟尚未支取的收入154552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洪波、钱天伟所有的价值154552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正磊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