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家天与陶红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天,陶红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185号原告:李家天,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王祥,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红路,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负责人:王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家天诉被告陶红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陶红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天撤回对被告陶红路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秋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