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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敖××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敖××,农民。被告刘××,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志磊,天津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敖××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淑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敖××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份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由于在婚前交往不多,接触时间又很短,原告对被告婚前并没有很深的了解,婚后,原告逐渐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且酗酒成性,稍有不顺,便辱骂甚至殴打原告,开始,原告为了家庭的和睦,总是委曲求全,但被告从不体贴���解原告,仍经常对原告辱骂殴打,原告多次求助村委会和亲友帮助解决,被告每次都是口头承认错误,但事后仍我行我素,并无悔改。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的感情良好,共同生活10多年,夫妻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的事实不存在,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酗酒,并对原告进行辱骂、欧打,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后感情良好,希望通过调解来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幸福美满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共同维系。原、被告虽为再婚,但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日常生活偶有磨擦,均属夫妻共同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也表示双方的矛盾是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被告有和好的愿望,应给一次和好的机会,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相互沟通,彼此关心,正确处理家庭关系,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敖××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敖××与被告刘××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敖××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长松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