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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闫德录与张宇贡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德录,张宇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德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宇贡上诉人闫德录因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1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欠条的行为,表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之债”,双方发生的争议仅为是何种类型的合同纠纷,而非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争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14800元而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诉请、事实及理由,上诉人闫德录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所作裁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128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官渡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