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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景成诉刘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成,刘放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41号原告张景成。被告刘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成诉被告刘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郑淑英人民陪审员  吴隆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晓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