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李华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李华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4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与鞍山西道交口处农行大厦。代表人廖凯,行长。被告李华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被告李华威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接到应诉手续后主动还款且已还清,故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跃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