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良与王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良,王丽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8号原告田良,个体。被告王丽萍,兴安星之光超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良与被告王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良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良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8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称豪代理审判员  杨安刚人民陪审员  唐仁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