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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庆芹与屈振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李庆芹。被执行人:屈振英。李庆芹与屈振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香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屈振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魏雪凤和屈振英为合法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魏雪凤名下的银行存款为其与屈振英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屈振英及其妻魏雪凤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审判员 高福旺审判员 宗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迎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