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4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丁亚洲与陈书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亚洲,陈书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516号原告丁亚洲。被告陈书营.原告丁亚洲诉被告陈书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亚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丽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