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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4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丁亚洲与陈书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亚洲,陈书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516号原告丁亚洲。被告陈书营.原告丁亚洲诉被告陈书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亚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丽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