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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商初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左伟与潍坊致远和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韩小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伟,潍坊致远和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韩小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372-1号原告:左伟。被告:潍坊致远和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培贤,经理。被告:韩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伟诉被告潍坊致远和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韩小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左伟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