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25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存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丽,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2596-1号申请执行人王存丽,个体户。被执行人徐军,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19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徐军所有的蒙l-h1286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