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印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印某某,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林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印某某在其位于桃源县观音寺镇大伏溪村狗儿垭“扇子把”责任山砍出隔离带,为炼山造林做准备。次日9时许,印某某再次来到“扇子把”责任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茅草开始炼山。14时许,“扇子把”山上突然刮起南风,火势穿过隔离带烧至山顶,引发森林大火。火灾发生后,印某某积极扑救。经当地干部群众奋力扑救,大火于18时许被扑灭。经鉴定,火灾过火山林面积69.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1亩,灌木林地面积38.2亩。被告人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5年4月16日,印某某与姚某某等17户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姚某某等被害人的谅解。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对被告人印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某、印某乙、段某某、杨某某、印某丙、印某丁、印某戊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常德市惠林司法鉴定所(2015)林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线索来源和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某过失引发森林大火,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且系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印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其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印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印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建华人民陪审员 罗守明人民陪审员 刘祖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彩平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