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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91-1号原告:刘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王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骆俊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已提出申请,要求中止该案审理90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骆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季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