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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刘崇宏与李流波、李芳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崇宏,李流波,李芳丽,李芳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刘崇宏,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李流波,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李芳丽,女,198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芳铆,男,1995年5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崇宏与被告李流波、李芳丽、李芳铆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寒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李流波已自行履行。被告李流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所有的鲁V×××××汽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李流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流波所有的鲁V×××××汽车的查封。审 判 长  牟爱平审 判 员  徐 霞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