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相龙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张相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洪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相龙,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佳男,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飞,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相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梅审判员 苟 珊审判员 秦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若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