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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伍仕春与瑞安市纪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仕春,瑞安市纪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301号原告伍仕春,确认送达地址*************************。被告瑞安市纪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戴秀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仕春与被告瑞安市纪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仕春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仕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伍仕春负担。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