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理俊与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路北街道办事处、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路北街道办事处,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王理俊。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路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陶星希。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倪成晖。原告王理俊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路北街道办事处、台州市路桥区新城开发管理委员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理俊诉称,2005年12月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2005)第146号)、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2005)第4-8号),两份协议第八条载明: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土管部门存档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台州市路桥区公证处公证后生效。2006年9月13日,台州市路桥区公证处作出(2006)浙台路证自第1936号公证书,确认原、被告于2005年12月8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2005)第146号)、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2005)第4-8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书上当事人的签名、印章、指印均属实,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2005)第4-8号)的生效时间为2006年9月13日。因两被告否认协议生效时间为2006年9月13日,现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2005)第146号)、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2005)第4-8号)生效时间为2006年9月13日。本院认为,原告王理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理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 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佩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