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建波与李树泉、王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波,李树泉,王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刘建波。委托代理人回增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泉。被告王洪霞。原告刘建波与被告李树泉、王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波的委托代理人回增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树泉、王洪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波诉称,2014年12月2日,被告李树泉借原告现金40000元;2014年12月18日,被告李树泉又借原告现金40000元。两次借款均约定借期一个月,但至今被告未偿还借款,被告王洪霞系被告李树泉之妻,被告李树泉欠原告的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800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树泉、王洪霞缺席无辩称,在答辩期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刘建波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1、欠条一张,内容是今借刘建波40000元整,有被告李树泉的签字和手印,借款时间是2014年12月2日。证2、欠条一张,内容是今欠刘建波40000元,借款时间是2014年12月18日。证3、户籍证明信一张,证明李树泉和王洪霞是夫妻关系,该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树泉于2014年12月2日和2014年12月18日分两次向原告刘建波借款各40000元,共计80000元,并分别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在两张欠条中,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原告刘建波向被告主张还款未果,故于2015年3月13日诉至我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树泉向原告刘建波借款8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李树泉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两张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被告李树泉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刘建波有随时主张其还款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树泉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因此,该笔借款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树泉、王洪霞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建波借款本金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