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德阳宏元经贸有限公司与陈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宏元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法定代表人:张祖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授权人:刘剑锋,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洪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红白镇。德阳宏元经贸有限公司与陈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洪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阳宏元经贸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什邡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令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