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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玉安与临沂市罗布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安,临沂市罗布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380号申请人:王玉安,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布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沂南县城芙蓉路中段。申请人王玉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布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一宗,证号为:沂南县国用(2004)字第0296号,保全价值3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刘泽俊所有的沂房改字第07953号房产一套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布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一宗。二、查封担保人刘泽俊所有的沂房改字第07953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戚强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