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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杜姜氏与巨野县德信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姜氏,巨野县德信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587号原告杜姜氏,女,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巨野县德信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郭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姜氏与被告巨野县德信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姜氏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巨野县德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姜氏撤回对被告巨野县德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姜氏负担。审 判 长  黄先锋审 判 员  谷家俊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忠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