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泰州市海陵区海光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陈顺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海陵区海光社区居民委员会,陈顺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海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光新村25-1号。负责人王娟,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秋梅、陈雨,泰州市海陵区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海光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陈顺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海光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海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海光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海光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沙林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