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天津天成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成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0164号原告天津天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万年桥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洪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立平,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红梅,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新城村。法定代表人窦广春,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智军,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为40元,由原告天津天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清)。审 判 长 周丽艳审 判 员 殷 隽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