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0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34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管某平,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芳,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一套(暂不宜处置),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判员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亚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