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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巴南区鸿发邮政有限公司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558-1号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鸿发邮政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鱼轻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4493-9。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住所地重庆市南岸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路***号。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原告牟松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经我院于2015年5月21日传票传唤,原告巴南区鸿发邮政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巴南区鸿发邮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按巴南区鸿发邮政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巴南区鸿发邮政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南区鸿发邮政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