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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宝洪与高佳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869号原告李宝洪,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姜林文,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佳民,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家军,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洪与被告高佳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桤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