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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福利区福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学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福利区福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福利区福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区解放路酒厂西侧。法定代表人苏智荣,总经理。被执行人史学伟,男,汉族,33岁,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福利区福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史学伟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史学伟已主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集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延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