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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继承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甲,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乙,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丙,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丁,男。申请再审人杨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某甲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认定被继承人生前生病住院期间,主要有杨某丁照顾与事实不服;2、杨某丁在与被继承人同住期间经常打骂被继承人;3、一审认定达成口头协议的时间是2010年10月是错误的,实际时间是2008年7月。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口头协议超过诉讼时效;2、将无效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3、违反公平原则。三、一审程序违法。1、杨某甲在一审中申请进行鉴定,法院没有采信鉴定意见;2、未进行庭前证据交换;3、一审、二审遗漏继承人。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大哥杨步堂,去世较早,留下子女,应当参加诉讼而未参加。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分割遗产,并判令杨某丁支付居住该房屋租金。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之间的继承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原审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杨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