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朱培甫与郭丰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培甫,郭丰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233号原告朱培甫,男,生于1980年9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郭丰民,男,生于1965年1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地址:禹州市。原告朱培甫诉被告郭丰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培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培甫承担。审判员 郭晓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