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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昌民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孟美美与王殿杰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初字第02369号原告孟美美,女性,年龄30。委托代理人郑文君,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殿杰,男性,年龄50。被告曹艳芳,男性,年龄45。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美美诉被告王殿杰、曹艳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王会清人民陪审员  闫素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