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昌民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孟美美与王殿杰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初字第02369号原告孟美美,女性,年龄30。委托代理人郑文君,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殿杰,男性,年龄50。被告曹艳芳,男性,年龄45。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美美诉被告王殿杰、曹艳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王会清人民陪审员 闫素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