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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雷与郭清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雷,郭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赞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李雷。被执行人郭清华。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郭清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李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郭清华位于馨苑小区15号楼7单元602室房屋,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清华位于馨苑小区15号楼7单元602室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进行变更、过户或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