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刘一闻诉丁建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一闻。委托代理人汪涛,上海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建才。委托代理人杨权根,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凡。上诉人刘一闻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一闻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一闻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一闻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刘一闻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慧审 判 员 马丽代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