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辽宁通隆化工有限公司与法库县华兴民爆器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通隆化工有限公司,法库县华兴民爆器材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通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青城子镇。法定代表人房贵林,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法库县华兴民爆器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法定代表人张国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辽宁通隆化工有限公司与法库县华兴民爆器材销售中心(2014)法执字68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法库县华兴民爆器材销售中心已经注销工商登记,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法民三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