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淳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何平与刘凯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平,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淳执字第00028号申请人何平,男,生于1962年6月2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凯,男,生于1987年6���16日,汉族,农民。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淳民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凯应履行的标的为399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并由刘凯将租赁何平的房屋进行清腾交付,恢复一楼房屋木门。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强制对刘凯租赁房屋进行了执行,并交付给申请人何平。而后刘凯又起诉何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何平支付刘凯安装监控费用550元,因锁门、断电造成损失3250元,刘凯支付何平水费60元,及本案玻璃门折值1300元由何平支付刘凯,两案合并执行后,刘凯共领取5147.50元,现款项申请人代理人张亚眉已全部领取,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审 判 员 张艳艳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