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与郭培军、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07号原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田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加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培军。被告: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槐山,该公司经理。被告: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奥得赛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奥得赛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奥得赛项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朱天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杨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