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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揣秀芹与张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揣秀芹,张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揣秀芹。被告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揣秀芹与被告张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揣秀芹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揣秀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揣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揣秀芹承担。审判员  曹绪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