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15号原告:程某,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何新权、曾琦,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程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