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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15号原告:程某,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何新权、曾琦,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程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