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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陈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其其格与郑巨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其其格,郑巨平,占山,斯仁扎布,楚鲁鄂日德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初字第879号原告其其格,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朝克巴特尔,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巨平,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占山(曾用名阿古拉),男,蒙古族,无职业。被告斯仁扎布,男,蒙古族,牧民。被告楚鲁鄂日德尼,男,鄂温克族,牧民。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其其格诉被告郑巨平、占山、斯仁扎布、楚鲁鄂日德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漏列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其其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根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