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献县科瑞德建筑器材厂与李松树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科瑞德建筑器材厂,李松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献县科瑞德建筑器材厂,住所地献县河街镇东八屯村。负责人刘建平,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李松树,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科瑞德建筑器材厂诉被告李松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科瑞德建筑器材厂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瑞德建筑器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东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