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州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兴菊与廖川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兴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彭州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刘兴菊,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刘兴菊于2014年5月6日起诉来院称,其儿子廖川于于2006年11月23日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为此向法院申请宣告廖川死亡。经查:廖川,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系申请人刘兴菊与廖振刚的婚生子(廖川的父亲廖振刚于1994年去世)。彭州市丽春镇花草村民委员会、彭州市公安局丽春派出所证明,被申请人廖川离家外出已七年,至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之规定,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发出寻找廖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廖川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廖川于2006年11月23日离家外出后与家人失去联系,一直无音信已达七年之久,经申请人刘兴菊多方寻找,直至本院公告查寻,至今仍无下落,应依法推定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廖川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胥道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翼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