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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5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与杜×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上诉人孙×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孙×负担(已交纳75元,剩余7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