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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民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玉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玉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泉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理人:凌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安彬,男,汉族,,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霍祥财,男,汉族,,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袁玉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玉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