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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玉香与山东华旌木业有限公司、张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香,山东华旌木业有限公司,张鹏,邹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香,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华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义堂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鹏,经理。被执行人张鹏。被执行人邹志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38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邹志华、胡影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尚城沂龙湾(御园)14号楼1-102室建筑面积160.7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共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处;及B号楼-1层-10372部位面积31.14平方车位一个(车位号:02000249321)。二、查封被执行人张鹏所有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军休花园(兰亭水岸)1号楼A-2101室(所有权证号“合同号”YS061839)面积209.78平方米的房产一处。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徐西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立忠 关注公众号“”